標題很保守,網紅/創作者不一定能報9A執行業務所得,部落客也不一定能報9B稿費。
其實是大部分的狀況都是:不行。
去函國稅局表示:『網紅、直播主上傳影片、貼文分享、影片直播等難以定義為執行業務者,故無法申報9A執行業務所得。』
我認識的兩家經紀公司也得到國稅局類似的回答,相信國稅局不是針對我們一家公司特別苛刻。
但是為什麼有這麼多創作者一直來盧,想必就是網路上的省稅懶人包,告訴你部落客稿費可以申請9B,然後網紅/創作者可以申報9A執行業務,這樣利誘之下,很容易請款時不給報9A/9B,就說我們便宜行事,不幫創作者爭取權益。
大部分執行業務是以特定專長維生的職業為主:『律師、會計師、建築師、技師、醫師、藥師. 、助產士、著作人、經紀人、 代書人、工匠、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。』
網紅當然會說,啊我不就是表演人嗎?
一姊很誠懇地說:如果你還在勞報階段(兼職),而不是經由自己公司或經紀公司開發票,那真的很難說是表演維生,而且啊,對國稅局來說,Youtube訂閱超幾十萬就是個表演人了嗎?怎麼認定你就是囧星人本人?還要認證你的頻道?可能比街頭藝人魔術師這類的更難認定為表演維生。
其實啊,我們的稅法跟不上這些網路潮流,網路拍賣逃稅的一堆,那些設立營業登記,租店面開發票繳稅的店家卻苦哈哈,有什麼辦法,只能期待慢慢跟上時代啊!(跨境銷售的認定能有稍稍改善,一姊已經感到欣慰了)
比方說稿費,就是要在實體刊物上出現,才有辦法認定為出版物。像是演講鐘點費,通常研討會、課程講座都不算,要去大禮堂公開演講才算,難怪一姊到處演講上課,都是申報50薪資所得。
我公司的部門網紅發案中心乃正派經營,做為扣繳義務者,若申報扣繳錯誤國稅局有權對我們公司進行罰款,網紅被認定少繳稅,不但要補繳加上利息,也說不定有罰款,避免有爭議產生,還是照著國稅局的指示吧?